北京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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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

(1)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
   第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
   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
   第四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程序:
   (一)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互荐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大学、专业团体协会、各类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等方式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积极发挥好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在海外的联络、宣传、推介作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可通过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海外联络处、国外大学及各专业团体协会等渠道积极寻访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物色拟引进人选,经接洽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
   (二)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对申报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三)经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同意后,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并向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提供专业配套服务。
   (四)用人单位根据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的意见,对经过认定、审批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的人才,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引进手续。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凭《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给予便利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的平台,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推荐申请国家或市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化投融资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资金支持;通过投资与担保绿色通道,提供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第七条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企业的,享受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取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商标等活动;开展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集聚发展。通过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对来京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条件和平台支持:
   (一)可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参加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并担任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政府专家顾问组成员,参与政府政策咨询、制定与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三)担任项目或计划负责人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可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四)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五)可申请有关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六)由人才引进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的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七)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八)按照国际惯例考核和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可采取弹性考核和评价等方式,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和频繁考核。
   (九)可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
   第十二条 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包括以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方式取得)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对于获得发明专利的,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工作,可不受用人单位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海外高层次人才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参考引进人才来京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并与本人能力和贡献挂钩。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第十五条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多次入境F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需要在本市常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来京工作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优先受理。
   第十六条 持中国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市政府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区县负责配套必要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京就医。
   第十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与本市市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二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在用人单位聘用期内,按其对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的贡献,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引进人才可由境外携带一辆自用机动车(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予以征税验放。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其配偶一同来京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申请到本市公立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其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并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为首都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等表彰奖项。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目录,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引进的人才列入市委市政府联系专家范围,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央要求,积极主动地为中央实施“千人计划”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和服务措施。鼓励市属各单位采取特聘专家、项目咨询和讲学论坛等形式,充分利用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京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2)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 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海外学人网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工作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和项目推介洽谈会”、“海外学人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人员实现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
   (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审的,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申请市、区县政府设立的各类中小型企业创业引导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取得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创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企业发展方向符合首都产业发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需引进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的,在科研孵化、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鼓励市属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办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国家或市级评审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京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科委的相关科技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可向市科委申请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有关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八条 持中国护照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依有关规定随迁。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 本市高等院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京就医。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申请按照优惠价格租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转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两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第二十五条 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等表彰奖项,获奖者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海外学人信息库和重点中学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3)北京市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工作力度,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的吸引和凝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基地,主要是围绕首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利用5至10年时间,建设10个人才基地,集中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形成推动首都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第三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人才基地设立、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人才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才基地申报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及其他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人才基地。
   第五条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他各类企业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研发实力居我市同行业前列;
   (二)有条件建立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
   (三)所确定的科研或产业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成果;
   (四)所在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经费,能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5名以上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水平一流、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类园区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在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
   (二)园区服务功能完善,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从事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10名左右符合“海聚工程”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四)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已出台或将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或措施。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基地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书》后,报所在区县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区县所属学校和科研院所)分别报市教委、市科委等主管部门审核;各级医院和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其他类型企业和各类创业园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类型企业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审核。
   (二)各区县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三)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对拟设立的人才基地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后,报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第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政策创新,积极为人才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条件。
   (一)支持人才基地主持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
   (二)支持人才基地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
   (三)人才基地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人才基地充分支持;
   (五)支持人才基地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六)支持人才基地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人才基地所属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支持;
   (七)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支持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自主创新企业进入创业版融资;
   (八)支持人才基地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整体引进团队的,要充分保障其科研经费使用、技术路线调整、人员聘任等权利;
   (二)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按照科研规律设置工作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实行弹性考核制度和激励性薪酬制度;
   (三)积极为引进人才和团队提供特定的生活待遇,妥善解决他们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鼓励人才基地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团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五)重视和关心引进人才和团队的思想,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六)采取建设人才公寓等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建设人才基地的需求和目标,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才基地的在全市范围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