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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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
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 关于上海市实施“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走通“华山天险一条路”的精神和进一步解放思想,引进、用好海外人才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在3年内,集聚万名海外留学人才,以提升本市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加速本市世界级城市建设的进程。为此,现就实施“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以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在实施“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中,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坚持四项工作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形成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的原则;
2、坚持用人主体引进、市场有效配置、政府引导推进的原则;
3、坚持勇于突破传统、敢于创新机制的原则;
4、坚持科学、高效、务实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各有关单位要打破在使用海外留学人才中的观念束缚,敢于、善于突破在引进和使用海外留学人才过程中的瓶颈,创新工作机制,做到能用、敢用、会用海外留学人才。要对现有人才队伍作一次全面的分析,在找出缺陷和问题,提出对策的基础上,制定出优化本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的具体对策及需要从海外引进的岗位人才要求。为保证“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的顺利实施,本市各级党政群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以安排使用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具体岗位为:
1、市级党政群机关处级领导岗位或相应关键技术岗位;
2、区县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岗位或相应的关键技术岗位;
3、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副总裁级以上岗位以及中层管理岗位;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岗位及学术或学科带头人等岗位;
5、金融机构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以及适量的专业技术岗位;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科主任级以上的岗位;
7、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愿提供相应岗位。
以上各类岗位需求总数为一万个,由各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量另行分配。
此次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实行聘任制,一般不占用各单位编制数和领导职数,聘期为6个月至3年。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视情采取措施,努力留住精英人才。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党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职责。
2、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岗位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引进计划及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的顺利实施。
3、各有关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招聘岗位报市实施“万名海外留学人才集聚工程”办公室。
   电话:52920488(总机)
   传真:52921933;52921216
   电子信箱:lxc@21cnhr.com
hgb@21cnhr.com
gjc@21cnhr.com
   网址:http://www.21cnhr.com;http://oversea.21cnhr.com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3)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 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进方式选择)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沪手续,也可按《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随调、随迁)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七条(免征城建费)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征城市建设费。
  第八条(引进条件认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沪手续。
  第十条(计算机网上服务)
  本市建立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本市用人单位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招聘信息发布和引进人才申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国内优秀人才引进手续时,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引进人才手续时,必须将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凡符合系统内设定的准入条件,即可核发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
  第十一条(宏观调控)
  政府人事部门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市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国内人才的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人才承办权。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