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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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1)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七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九条 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第六章 培养使用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第七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市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进一步壮大各类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委[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重点专业及其主要对象
(一)重点引进专业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机械、化学、冶金、建筑、食品、生态与环境、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外经外贸、卫生、体育、艺术等。
(二)重点引进对象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其他确有特殊专长或技能并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引进各类高级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引进下列(一)、(二)、(三)、(四)类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6万元(人民币,下同);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配备国产轿车1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根据需要办理两本护照,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8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指定1名保健医生;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由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3、政治待遇。尊重本人意愿,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二)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4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1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600元;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不受本市定点医院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员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资助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2万元;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100—135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安装家庭电话或移动电话1部;除国家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津贴300元;一次性给予0.6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就诊予以重点保障;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市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副高职称人员、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或民间艺人
1、工作条件。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系留学人员的,出入国(境)来去自由。
2、生活条件。提供80—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人托。
引进的上述各类高级人才均享受下列政策:
1、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单位,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进入我市党政群团机关工作,免予机关补员考试。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调(迁)入重庆市,免收城市增容费;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3、配偶、子女需进入我市党政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参加本市国家机关补员考试、事业单位招收人员考试;属(一)类人才的加10分;属(二)类人才的加8分;属(三)类人才的加6分;属(四)类人才的加4分。
4、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引进带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
6、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作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向国家和市政府申报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推荐作为重庆市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评选的候选人。
三、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标准和程序
引进人才的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市政府对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的资助经费。其标准和程序是:
(一)资助经费标准
1、引进(一)类人才,最高可资助60万元;
2、引进(二)类人才,最高可资助45万元;
3、引进(三)类人才,最高可资助30万元;
4、引进(四)类人才,最高可资助20万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报资助经费的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以前。
2、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连同当事人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所需资助经费名目及其数额(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3、市人事局对引进人才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综合评价,视其可行性后,以书面材料呈报市政府审批。
4、资助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通知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与市人事局签订资助经费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5、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人事局提供有关依据给市财政局,由其办理追加并拨付用人单位或市人事局。
四、引进人才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享受资助经费的用人单位按合同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确保资助经费用于引进人才本人,并发挥其作用。
(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令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收回已拨资助经费。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措施,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