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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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广泛聚集海外人才和智力资源,根据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现就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简称“1010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才强市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目标,在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引进并重点支持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2010年开始,用10年时间,每年从海外引进10名达到国家“千人计划”层次的尖端人才,100名掌握国际先进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到2020年,努力把苏州建设成为新人才高度集聚、新产业蓬勃发展、充满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的人才天堂。
   二、引进对象 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研究生学历、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从事三年以上研发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属于国际某技术领域带头人;
   (三)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四)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苏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支持政策 (一)“1010工程”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各县级市、区相关引才政策外,同时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
   (1)给予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
   (2)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3)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3年租金。
   (4)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的配套投资。
   (5)鼓励并支持领军人才企业做强做大。已获立项支持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融资贷款担保。
   2.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1010工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给予5~10万元安家补贴。
   3.按照《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0〕16号),给予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4.按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通关、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享受特定生活待遇。
   (二)“1010工程”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企业,可获得以下扶持:
   1.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立项后除享受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给予的团队成员每人100万元的一次性个人补贴、连续三年每年500~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外,再按规定给予地方配套资助。
   2.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
   3.优先推荐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4.优先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按照《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并经审核通过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贷款担保、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50万元的贴息资助。
   5.鼓励并支持领军人才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大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6.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
   2.建设服务平台。市县两级建立姑苏人才服务中心,并设立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落户考察、项目申报、融资介绍、产学研合作、产业推进等全过程跟踪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在苏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个性化、一站式服务。
   3.完善引才载体。积极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示范基地。坚持产业发展导向,建设一批人性化、国际化、智能化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10年内全市新建各级各类创业孵业机构100个,孵化面积超过2000万平方米。着力推进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科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建设,大力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扎实推进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为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4.创新引才方式。每年有计划、有目的地组团赴海外开展招才引智活动,通过赴海外集中招聘、推介引才政策、宣传创业环境等方式,提高苏州在海外留学人员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立足苏州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产业,组织开展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活动,从全球遴选高端人才到苏州开展项目对接和洽谈,定向猎才,集约引智。
   5.强化工作责任。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和督查力度。积极探索市级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人才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工作职责,确保“1010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努力以人才集聚引领和助推产业集聚,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关于加快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1010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0〕61号)和《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根据苏州产业发展布局和新兴产业规划,在新兴信息、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苏州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简称姑苏双创千人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的领军人才计划是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资助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是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第六条 引进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2.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和创业计划书。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复印件;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组织工作,一般由企业(拟)注册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苏州市科技局。
   第十条 苏州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择优提出拟立项人选名单。建议人选经实地考察并报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提交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拟立项资助人选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领军人才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1.给予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
   2.由企业注册地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3.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4.苏州市科技局根据人才项目情况,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金额10%的配套投资。
   5.优先受理领军人才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审核通过的,按照《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和50万元的贴息资助。
   6.优先推荐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
   7.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以及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的研发项目。
   8.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
   9.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重点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科技创新政策的辅导培训。
   10.按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为领军人才及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资助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科研资助经费由苏州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原则按3∶1分担,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原则按1∶1分担,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原则按1∶3分担,苏州市财政分担的科研资助经费在自主创新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的安家补贴,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科技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划拨,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进行等额拨付。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及企业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自行废止。9241
(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姑苏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二章 生活待遇
   第三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三)外籍人才可通过互联网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或行政服务中心“一号窗口”优先办理。从上海浦东机场口岸入境的,可提前24小时向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落地签证许可。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引进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苏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市县两级车管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当场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通过外企协会或台商协会团体申请的,优先办理。
   第四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苏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苏州手续,取消原“在苏州工作满一年,有固定住所”等前置条件。
   第五条 医疗
   (一)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配备健康咨询专家顾问,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第六条 社保
   (一)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事业单位引进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才,可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作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四)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五)引进人才的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0~2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50%~100%。
   第七条 住房
   (一)引进人才可享受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外籍引进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
   (二)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三)引进人才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四)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四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减免贷款担保服务费。
   第八条 税收
   (一)引进人才取得的由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的外籍专家,在苏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规定的华侨引进人才,在苏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在减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
   (四)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苏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进境时,可以携带合理数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一辆,海关予以免证征税验放。可以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苏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苏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就地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就读在苏高校,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三)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苏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一)免费游览苏州市属园林景区。
   (二)优先参观苏州市属博物馆,在苏州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
   (三)其他新增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存对象,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享受待遇。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突出贡献人才由各地人才办和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姑苏英才服务卡,引进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服务卡办理和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 持有《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签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姑苏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苏州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4)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关于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苏发〔2009〕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建设“三区三城”战略目标和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树立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资源优先开发的理念,在科技创新、重点产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领域全面推进姑苏人才计划,5年内投入30亿元,引进、培育并重点支持10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00名重点产业紧缺创新人才,以及一批在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经济社会领域引领和支撑行业和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以人才结构优化引领和助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把苏州建设成为创新创业人才首选、各类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创新型城市。
   二、政策措施
   姑苏人才计划,包括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姑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姑苏文化产业人才计划、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等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引进计划。
   1.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深化完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简称姑苏双创千人计划),围绕新能源(风能、太阳能)、医药及生物技术、新型平板显示、智能电网、新材料、传感网、节能环保、金融、创投、物流、软件和服务外包、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规划,5年内市县两级引进30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择优资助1000名领军人才,着力引进和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
   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50~250万元的安家补贴;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100~4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3年租金;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10%的配套投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和50万元的贴息资助;优先推荐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以及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企业,5年内重点培育5家以上国内知名、业内领军的旗舰型高科技企业。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计划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姑苏双创千人计划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
   2.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
   启动实施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积极鼓励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金融保险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从2010年开始,5年内全市引进10000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企业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创新型人才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
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博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硕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补贴在2年内分两次拨付。
   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现有的紧缺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研究制定重点和新兴产业紧缺专业目录发布制度,每年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参照企业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办法,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培育和引进资助政策,出台苏州市特聘专家制度。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3.姑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
   启动实施姑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加快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从2010年开始,5年内市县两级重点支持1000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赴境外培训,5000名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才参加国内著名高校专题研修,10000名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地业务能力培训,策划组织50场具有较高层次和较高品质的苏商论坛。积极鼓励并重点资助企业引进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精通企业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境外培训和国内高校培训享受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政府补贴,境外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内高校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姑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工商联具体实施。
   4.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
   加快推进实施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按照行业分布和紧缺急需技能人才需求,抓紧培育和引进一大批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逐步提升生产一线人才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从2010年开始,5年内市县两级培养50000名高技能人才,重点资助200名技能突出人才和2000名技能重点人才,重点支持10000名优秀技能人才进行技能提升或赴国外培训研修,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0名,力争高级技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青年高技能人才占高技能人才总量的40%以上。
   技能突出人才和重点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千元。校企合作培养的产业急需青年高技能人才,上岗后每人一次性奖励2千元。
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5.姑苏文化产业人才计划
   启动实施姑苏文化产业人才计划,围绕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印刷、影视传媒、会展广告、工艺美术、演艺娱乐、体育健身休闲等产业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能够引领苏州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和振兴苏州文化产业的重点人才。从2010年开始,5年内培育和引进30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和100名文化产业重点人才。
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奖励30万元,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文化产业重点人才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领军人才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重点人才再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安家补贴。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相关政策享受资助。
   姑苏文化产业人才计划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新局、体育局具体实施。
   6.姑苏教育人才计划
   实施姑苏教育人才计划,推进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工程,在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5年内培育和引进1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
教育名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引进的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市教育局具体实施。
   7.姑苏卫生人才计划
   实施姑苏卫生人才计划,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知名度较高、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从2010年起,5年内在苏州市及驻苏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机构,培育和引进10名苏州市卫生领军人才、100名苏州市卫生重点人才。
   苏州市卫生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享受一次性奖励待遇,市卫生领军人才奖励40万元,市卫生重点人才奖励10万元。新引进的卫生领军人才,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卫生重点人才,再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由市卫生局具体实施。
   8.姑苏旅游人才计划
   启动实施姑苏旅游人才计划,鼓励旅游行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旅游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电子商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从2010年起,5年内培育和引进20名能够引领苏州旅游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名能够在推进苏州旅游业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的重点人才。
   旅游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5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旅游领军人才每人每年补贴4万元,旅游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新引进的旅游领军人才,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旅游重点人才,再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安家补贴。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由市旅游局具体实施。
   暂未列入上述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根据苏州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市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姑苏人才计划政策体系。
   三、配套服务
   1.创新服务政策。制定《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给予海外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给予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通关、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特定生活待遇。
   2.建设服务平台。市和各县级市、区年内全部建成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合理设置服务功能,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跟踪服务机制,开通姑苏人才服务热线,努力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功能齐全、水平专业、标准规范的一站式、全过程服务,塑造政府招才引智和科技招商形象,着力打造人才服务品牌。
   3.推进载体建设。结合地区重点产业发展,加强各类产业园的布局规划与建设引导。5年内,全市高标准建成20个重大科技平台、10个大学科技园、50个科技创业园,孵化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大力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扎实推进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全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鼓励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4.优化融资环境。市和各县级市、区要积极引进和培育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投资与资本运作方面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财政融资担保资金、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等途径,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全力支持社会风险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搭建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平台,择优扶强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
   5.夯实引智平台。围绕苏州重点产业发展,突出创新创业主题,每年7月组织开展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活动,邀请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项目和智慧成果,与创新载体、创业资本、创业团队等要素进行多元对接,宣传推介姑苏人才计划和创新创业环境,拓宽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渠道。深入推进科技镇长团派驻工作和青年精英创业大赛,着力探索政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6.加快社会化进程。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与培训机构参与人才资源开发,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以及高层次人才开发需求,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与培育,对积极推荐并成功引进国家、省、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的海内外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7.完善学术生态。落实《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暂行办法》(苏办发〔2009〕89号),对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学术组织在苏举办的高层次学术活动,择优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资助,对在苏州建立学术会议基地的,根据会议层次和规模予以重点资助。支持高层次人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活动,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各类学术组织,以及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从事学术活动。
   8.健全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评选。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技术、研发、管理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加大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珍惜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9.强化目标考核。坚持县级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科技、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量化考核和绩效导向。积极贯彻落实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把科技、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体现地区科学发展水平的统计要素体系,把反映人才质量的核心数据纳入各县级市、区情况统计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相关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县级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