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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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
(1)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大对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积极推动自主创新、科技创业,现就加快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环境保护、农业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的产业,以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冶金工业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科技新城等创业载体为依托,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团队,孵化和带动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打造一批发展快速、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加快形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体系。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
本意见所称领军型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内或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一)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发展;
(四)拥有可形成我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创业人才或团队自带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经济综合评审和面试,遴选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
重点推荐项目:创业项目人才或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能大幅拉升我市产业科技水平,填补国内、国际空白的项目;
优先推荐项目: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结合紧密,在国内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在国内、国际同一领域领先,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一般推荐项目:符合我市优先产业发展方向,能阶段性引领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发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项目。
三、扶持政策
对确定的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和一般推荐项目,分别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推荐项目
1.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200万元(特别优秀的给予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其中创业企业注册后3个月内,拨付50%,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拨付50%);
2.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3.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30%的创业(风险)投资;
(二)优先推荐项目
1.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其中创业企业注册后3个月内,拨付50%,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拨付50%);
2.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3.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20%的创业(风险)投资;
(三)一般推荐项目
1.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其中创业企业注册后3个月内,拨付50%,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拨付50%);
2.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3.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15%的创业(风险)投资;
此外,上述三类项目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创业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产业化生产时,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市金港担保公司在符合融资担保条件下,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市财政三年内对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3.享受《张家港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安家补贴和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四、引进程序
(一)信息发布。通过张家港市政府网、张家港市人才网、张家港市科技信息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其他国内外新闻媒体和有关海外华人社团网站发布招引公告。
(二)材料申报。申报人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张家港市领军型创业人才报名表》;
2.《张家港市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可以证明申报人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三)审核评定。市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邀请国内同行权威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邀请国内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经济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四)面试洽谈。市科技局、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邀请技术专家和管理、投资专家等组成面试小组,对专家推荐人员进行面试,根据面试小组意见确定最终推荐人员及推荐等级。申报者个人和各创业载体、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进行项目对接洽谈。
(五)项目签约。项目洽谈结束,由各创业载体与洽谈成功的领军型创业人才代表签订投资创业协议,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鉴证,并将项目资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材料申报常年受理,评审认定和面试洽谈每半年组织一次。
五、工作机构
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材料受理、资格审核、办理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手续、兑现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等;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家评审、后续科技专项扶持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
六、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张家港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张家港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张政发[1998]7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事局主管全市引进人才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进人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引进人才的审批;
   (三)引进人才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市人才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承办引进人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举办各类人才交流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引进人 才提供双向选择机会;
   (二)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类人才;
   (三)负责引进人才的调档、审核、上报工作;
   (四)协同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粮油关系落实;
   (五)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外籍辞职、自动离职人员办理聘用、考核、恢复干部身份手续;
   (六)引进人才聘用合同鉴证;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四条 要求调入的人才,需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签发的《商调函》。
   第五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由市人才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参加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
   第六条 市人才中心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签发《调档函》。
   第七条 市人才中心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拟引进人才的档案审阅同意的,报请市人事局签发调令。引进人才凭调令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
   第八条 引进人才报到时,须出具干部身份介绍信和户口、粮油、工资关系介绍信;女同志还须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粮油关系的转移,由市人才中心到公安、粮食部门帮助办理。子女上学由市人才中心帮助联系和办理。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一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工资待遇可采取个人与用人单位商定或效益分成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要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可临时租住,也可购买商品房,所需费用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凡由用人单位出资解决住房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本人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关系和服务年限。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的户口,没有住房的可以挂靠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也可以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的引进人才,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使用、考核与管理;镇、村办企业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使用,镇科技人才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与管理,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中心管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人事关系由市人才中心代理。
   第十六条 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国家行政机关需要且本人愿意的,进机关可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试用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试用合格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引进人才,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解决。如果连续二次招考不合格,其编制应脱离行政机关,由用人单位帮助择业,也可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新进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到基层锻炼,锻炼期间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培养、考核、使用。
第五章 辞聘录用
   第十七条 对符合引进条件但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动的人才,可采取由其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办法引进。
   第十八条 外地辞职、自动离职人才需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外地辞职、自动离职人才,采取先聘用再录用的办法,聘期分别为一年、二年。聘用期满,由市人才中心考核合格,报市人事局同意,办理恢复干部身份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章 服务期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五年最低服务期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报到之前,必须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交市人才中心鉴证,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引进需要补偿费用发生纠纷,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按五年服务期计算,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收取补偿费用,服务期满五年的,不再收取补偿费用。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后发生的纠纷,按聘用合同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调解,或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