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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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江市
(1)吴江市创新型科技人才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乐居吴江建设,鼓励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充分发挥重点人才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10〕2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我市丝绸纺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和光电缆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及医药、食品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和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规模以上企业中苏州市级以上的研发机构;
(五)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相关的研发团队。
二、资助对象
新引进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或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已落户吴江,并与所在企业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四)本人所学专业与所在岗位相符,且属于我市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的紧缺专业(详见《吴江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
三、资助标准
(一)新引进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安家补贴,执行以下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资助;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且所研究的领域属于我市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范畴,给予50万元资助;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且所研究的领域属于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范畴,给予20万元资助;
4.其他条件相当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参照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5.以上获政府资助的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助。
(二)现有的紧缺创新型科技人才薪酬补贴,分5年享受,标准如下: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要求:创新型科技人才资助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新引进人才资助申请,须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落户吴江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受理安排在每年的3~5月,一年一次。
(二)申报程序:申报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单位推荐意见,报企业所在地的镇(区)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1.《吴江市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国外学历的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报人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6.所在单位配套资助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各镇组织人事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在审核有关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五、评审办法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实行资格初审、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三级评审,最后由市人才办审定并公示。
(一)资格初审。由市人社局和市科技局对送审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建立申报人员数据库,进行学历、聘用情况复核;
(二)专家评审。将申报材料按专业进行分类,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化评审,提出推荐理由和意见;
(三)综合评审。由市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人才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定公示。市人社局将评审意见汇总后,提出资助方案,报市人才办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资助人员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发放程序
(一)资助申请审定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认定通知书,资助期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
(二)经认定的资助对象,给予发放安家补贴和薪酬补贴。市人社局、科技局会同用人单位对资助对象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受资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其资助资格,不再给予相关的资助;
(四)资助期内在吴江市内调动的,经原单位同意,现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但调动不得超过一次;
(五)资助期内资助等次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追加资助。
七、绩效考核
(一)每年由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每年抽取部分企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资助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后续资助;
(五)受资助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应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期间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与受资助人解除用人关系或办理调动时收取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退还全额资助金;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退还资助金的50%。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吴江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2010年7月9日起实施,吴政发〔2008〕134号同时停止执行。
(2)吴江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工作证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人才强市步伐,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盘活人才智力资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乐居吴江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10〕2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吴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经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非吴江户籍人才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二条 《吴江市人才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吴江市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市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柔性引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对象应是本市企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或高级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的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智力借入。人才在本市企业的市外或境外的技术研发机构、办事机构、实验室等,承担科学实验、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智力服务;
(三)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并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业兼职;
(四)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市创办企业;
(五)其他方式。如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三章 《工作证》的申办、变更及时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吴江市人才工作证申请表》,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后,发放《工作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来吴江创办企业的个人须填写《吴江市人才工作证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书;来吴江创办企业的提交所创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国(境)外护照及本人1寸彩色证件照2张;
(三)人才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及相应的科技成果证书。
第八条 市人社部门在发放《工作证》的同时,建立吴江市柔性引进人才临时档案。
第九条 持有《工作证》的人才,在本市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新工作单位应当持变动证明材料到市人社部门办理《工作证》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工作证》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工作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工作证》,逾期将自行失效。持证人离开本市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工作证》,并上交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证》遗失的,持有人凭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到市人社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工作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申办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项目及经费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其他评比奖励活动。
(二)可在吴江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三)参照《吴江市创新型科技人才资助办法》、《吴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办法》相应资助对象及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持有《工作证》后,经审核确认,下年度起可分5年每年享受相应安家补贴资助金的20%。以上获政府资助的柔性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助。
1.在省内外知名企业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规则、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本领域技术前沿且为业内同行认可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3.拥有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在技术及成果转化中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技人员;
4.具有特殊专长并为企业管理或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特殊人才。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需在吴江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其父母的《工作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就近到有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工作证》手续,禁止假签合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市人社部门应当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收回《工作证》,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人才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吴江市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9日起执行,吴政办〔2008〕59号同时停止执行。

(3)关于吴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乐居吴江建设,优化招才引智软环境建设,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0〕2号)、《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吴发〔2010〕1号)、《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吴发〔2010〕28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象范围
(一)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入选者;
(二)获吴江市企业紧缺人才购房资助的“985”工程高校毕业生;
(三)吴江市“科技创新型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入选者和在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
(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优惠政策
(一)缴存业务
1.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外,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2.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3.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提取业务
1.购房和还贷提取。(1)已付首期购房款的,凭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合同即可全额提取;(2)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3)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4)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可共同享受上述提取政策。本处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2.租房提取。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三)贷款业务
1.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2.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本地最高限额的2倍,其中(一)、(二)类对象可放宽到本地最高限额的4倍;
3.高层次人才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协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服务费减免优惠。
三、业务服务
(一)业务办理
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均可直接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市人社局盖章,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服务措施
1.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全程优质服务,提供相关服务指南和服务卡;
2.开设高层次人才电话服务专线,提供热情、详细和周到的热线服务以及服务预约,通过短信提示或电话联系,帮助贷款户制定合理还款计划,保证按时还款;
3.对出台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电话联系和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由吴江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4) 吴江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人才新优势加快人才强市步伐的意见》(吴发〔200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人才来吴江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五)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来吴江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九)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十)聘请参与吴江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吴江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十一)企业已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等学历或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吴江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各类骨干人才。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三)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至(七)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八)类对象,政府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九)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对象在购房时,政府给予4.5万元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的购房资助办法由两区分别制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才办备案)。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九)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吴江境内购买自住房。
(二)对于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于第一条第(十一)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用于在吴江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四条 资助申报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市政府同意需引进特殊人才的政府部门,引进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十)类所列对象,或已具有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各类骨干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报认定
(一)资助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吴江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单位所在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二)资助认定: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发布的紧缺人才目录,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资助申报要求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八)(九)类对象,其所从事的专业须属调入当年《吴江市紧缺人才目录》所列专业,且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受资助人才的单位应按政府资助额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扶持引进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其中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受资助对象所在企业须按政府资助金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人才在吴江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七条 资助材料申报
(一)《吴江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引进人才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引进人才身份证、落户或人事代理凭证及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资助资金匹配计划。
(五)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实施
(一)资助申请认定后由市人事局发放认定通知书及《吴江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
(二)经认定的资助人员,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工作满6个月后,凭《吴江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办理资助经费申领手续,市人事局根据资助人员6个月来的工作业绩及单位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受资助对象,应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期间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与受资助人解除用人关系或办理调动时收取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退还全额资助金。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退还资助金的80%。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按本办法中涉及企业匹配资金可列入当年度企业成本核算。
(三)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列2类以上的对象,只享受一次资助,由受资助对象自行选择。
(四)本办法由吴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吴政发[2006]31号同时停止执行。

(5) 关于明确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扶持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提升吴江经济的科技竞争力,现明确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如下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享受所在开发区区内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20%以上即准予登记,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建办科技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四、进驻企业可得到120平方米以内的研发办公用房,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减半收取。租金标准参照所在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
由留学人员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建办的高科技企业可得到80—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
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来创业园建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二年内无偿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期满后三年内租金减半收取。
入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或在园内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孵化期间常住吴江的(半年以上)可为其安排公寓住房(免租金)。进驻企业可免费得到宽带互联网接入,三年内免收网络费。
以上减免的各种费用由创业园管理机构承担。
五、入园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不包括稽查收入,下同);进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各种规费中本市部分,三年内全免,期满后三年减半收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同时暂免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八、设立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园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及奖励。对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可一次性贷款10—3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内)火炬、星火计划贷款贴息项目,市贴息经费与上级贴息经费按1∶1的比例匹配。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中高级科技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九、入园企业可优先申请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优先申报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十、对从创业园孵化毕业,在我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内自行建造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批租土地,并继续给予支持。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
十一、经留学人员或中高级科技人员本人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落户本市(镇),暂不迁户口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十二、入园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由创业园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科技、财税部门审核后实施。
十三、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