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政府机构对于人才项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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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昆山市
(1)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继续推进“三自”创新和人才国际化,造就一支昆山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目标任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在3年内引进20名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努力使昆山成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首选之地。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人才;
   2. 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前沿的高层次人才;
3.在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2.研发用房: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购房租房:符合购置自住房条件的,提供100万元购房津贴。符合租房条件的,提供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4.风险创业投资: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根据其投资需求,协调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提供资金帮助。
5.项目贷款担保: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市创业担保公司可给予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6.其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在项目设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帮助解决困难。
第四条 申报评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创业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
1.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2)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昆山人才高地,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1.设立昆山市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1亿元,用于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
2.鼓励企事业单位配套设立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人才开发与管理。
二、人才适用对象
1.在本市工作,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具有昆山户籍,且在昆山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2.特殊高层次紧缺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学历、职称等限制。
三、享受政府津贴
符合适用对象的人才,经评审,可享受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政府津贴分为:
(一)生活津贴。分为三类标准:
1.每人每月3000元,每年资助100人;
2.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资助200人;
3.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资助500人。
享受生活津贴期限为三年,名额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并注意兼顾社会事业各领域的优秀人才。
(二)住房津贴
1.购房津贴。对符合条件、在本市购置自住房的优秀人才,全年评审100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发放津贴: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评审10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购房津贴;
(2)紧缺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审30名,给予每人50万元的购房津贴;
  (3)其他紧缺优秀人才,每年评审60名,给予每人10万元的购房津贴。
  2.租房津贴。优先规划建设市和各相关园区人才公寓,全年评审800人,按以下标准提供租房津贴。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评审10名,提供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紧缺高层次人才,每年评审100名,提供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3)其他紧缺优秀人才,每年评审700名,提供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提供50%的租房津贴。
   (三)继续教育津贴
   1.培训或进修津贴。参加经市政府确认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或进修,按以下标准发放津贴:
   (1)短期培训(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全年评审200名,可给予其最高2万元的津贴;
   (2)中期培训(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全年评审50名,可给予其最高5万元的津贴;
   (3)长期培训(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全年评审10名,可给予其最高10万元的津贴。
   2.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津贴。举办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或技术攻关等活动,全年评审50项,可给予其最高5万元的津贴。
   3.培训机构资助。经市政府确认的培训机构直接为我市产业人才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位参训人员1000-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四、资助载体建设
   1.积极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获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分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
   2.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平台。对设在美国、德国、日本的三个海外人才招聘站,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
   五、提供公共服务
   1. 在昆山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昆山市优秀人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落实优秀人才各项优惠待遇,为优秀人才工作、生活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2. 建立优秀人才职称评审、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和子女就学绿色通道。优秀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称评审优先;为优秀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展跟踪医疗服务;优秀人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要求工作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未成年子女根据其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优先。
   六、其他
   1.本政策中的资助项目申报,原则上以在市人事局进行立户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为准。
   2.优秀人才的各项津贴资助,由企事业单位申报,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市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后实施。
   3.本政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制定,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3)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昆创业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昆山创业,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
第二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受聘担任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其他方式。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凭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等有效证明,向市人事局申领《留学人员在昆工作证明书》。持证留学人员在昆期间可享受昆山市民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可根据《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昆创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受聘于事业单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第七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由市职称部门按程序评审其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不受职数的限制。其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申请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外国居留证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合资和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驻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创业园现有优惠政策。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昆创业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昆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经有关部门论证确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根据《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昆创业的若干意见
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营造高层次人才来昆创业的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根据昆山实际,适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象及条件包括:
(一)两院院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确有一技之长和英语六级以上(其他外语相应水平)的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获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上述引进人才可以依法在昆山自主择业或创业,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引进手续;事业单位引进硕士、博士和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经公开招考引进到国家机关的,允许先进后出。
第三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二)项的引进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代管,其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引进人才如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可先落户再就业,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代管手续,并将个人资料录入“中国昆山人才网”高级人才信息库,供用人单位选择;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一切费用。
第五条 符合本意见引进的人才,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昆山市民待遇。
第六条 引进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属党(团)组织办理,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团)组织受理。
第七条 引进人才如不能按正常调动手续办理,但能提供主要原始档案材料的,由人事部门根据档案确定其在昆期间的个人身份,其工龄或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八条 设立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引进经费,包括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等。
(一)积极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来昆工作三年以上,可享受20—4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当地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可享受每月40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1000元的住房补贴,直至出站。
(三)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其中两院院士根据其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50-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提供30—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资助。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当地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四)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科研活动在组织论证、项目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劳动报酬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自主确定。
(一)引进人才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利项目入股举办的企业,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后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
(二)引进人才新办企业享受昆山市现有各项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转让其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其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补贴;
(三)引进人才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由市政府颁发同样标准的奖金;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获得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继续完善和实行《昆山市人才绿卡制度》。
(一)引进人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房产购置、个人信贷、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交通、旅游、职称评定、奖励、培训、办理工商登记等方面的“昆山市民待遇”;
(二)鼓励通过《人才绿卡制度》来昆创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品开发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和短期服务,并可享受本意见第九条的相应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引进人才,做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防止人才浪费。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工作由市人事局归口管理,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依据接收单位提供的被引进人才相关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承办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认定,符合引进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昆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